昨日(18日),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院法官陳某一家4口被害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朱建林、蔣志強被依法判處死刑;被告人朱建民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宗傑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緣起
心懷不滿預謀報復
2006年5月30日,臨夏監獄提請給被告人朱建林減刑1年5個月。由於該朱勞動改造期間表現一般,又是累犯,故臨夏州法院於同年6月20日依法裁定對朱建林減刑1年3個月。宣判後,因未達到該朱立即出獄的目的,便對承辦法官陳某極爲不滿,遂懷恨在心,伺機報復。
同年8月9日,朱建林刑滿釋放。同年11月下旬某日,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與孟繁軍(已畏罪自殺)密謀搶劫目標時,朱建林謊稱陳某家有“千萬家產”,極力鼓動暴力搶劫。之後,孟繁軍、蔣志強、朱建民遂贊同並開始分頭準備。同年11月27日,4人一同從蘭州市乘班車至臨夏市。在接下來的幾天裏,4人不斷跟蹤踩點……最終摸清了陳某家的地點。
之後,朱建林等4人從旅社附近商店購買了四把匕首,然後乘班車返回蘭州。朱建林、蔣志強、孟繁軍爲鞏固團伙行爲,結拜爲生死弟兄並宣誓:若遭反抗,每個人手上都必須沾血。
案發
持槍入室奪命劫財
同年12月9日12時許,朱建林、蔣志強、孟繁軍3人攜帶槍支、匕首潛至臨夏市,於當晚7時許到陳某家,保姆答覆陳某外出開會不在,3人蓄意專等陳某,因此未作案而去旅社登記住宿,並分配了作案用子彈,購買了膠帶紙、手套、眼鏡。
同年12月11日上午,朱建林、蔣志強、孟繁軍前往臨夏市崔家坡山根對槍支進行了試射,朱建林、孟繁軍對所持的仿“六四”式手槍、蔣志強對所持的二支“小口徑”自制手槍進行了試射。
同年12月11日下午17時許,蔣志強在陳某家附近守候時看見陳回家,即告知朱建林、孟繁軍二人。於是,當晚7時許,朱建林等3人買了橘子和香蕉等水果,僞裝成朋友串門的樣子,來到7單元401室陳某家敲門。陳妻開門後,3人進門謊稱蔣志強是當事人的家屬。陳某警惕地問:“你們怎麼知道我的家?”孟繁軍答是向州法院工作人員打聽的。陳某說:“不可能”朱建林立即說:“老二,再不要多說了,直接下手”。當陳某從沙發站起時,朱建林和孟繁軍迅速掏出手槍,向陳某頭、面、頸等部位開槍射擊,致陳某當場死亡。繼而,3人持槍將陳妻、陳某的小孫子及保姆開槍殺害。在朱建林將陳某的孫子拉到北面臥室行兇時,孫子苦苦哀求:“叔叔,不要殺我”,但朱建林還是兇殘地向陳某孫子頭部開槍射擊,致年僅7歲的孩子當場死亡。之後,朱建林等人從陳家搜尋到現金、手錶、假瑪瑙石制伊斯蘭念珠107顆(價值107元)等財物後,朱建林又劫取了陳某屍體手腕處的一塊手錶及口袋內1000元現金,並在逃離時帶走了橘子和香蕉。途中,他們換乘出租車返回蘭州。
逃亡
盜竊失手一兇自盡
法院同案查明,被告人朱建林與孟繁軍在臨夏市作案後逃往天水,並租住在天水市麥積區渭濱北路西三角地某號。今年元月上旬某晚,朱建林、孟繁軍將被害人劉某召至住處進行嫖宿後,因劉在屋內見到了孟繁軍的槍支,遂生殺劉之念。次日上午,孟繁軍乘朱建林將劉壓倒扼頸之機,持斧在劉頭部猛砸至死亡,之後兩人對劉某的屍體進行了肢解。
今年3月3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朱建民夥同孟繁軍、宋某(另案處理)在蘭州市城關區蘭新市場電器街某號電動車商鋪實施盜竊,在將三輛“錫嘉”牌電動自行車(總價值3960元)盜出店外逃離時,被正在巡邏的保安張某等人發現圍捕,孟繁軍開槍自殺,朱建民、宋某棄贓逃跑。今年元月初某日,被告人蔣志強將殺害陳妻的自制小口徑手槍拋入黃河,另一自制小口徑手槍交其母蔣某(已不起訴)藏匿,後被警方查獲。今年4月初,被告人朱建林將其所持的殺害陳某等人的一支仿“六四”式自制手槍、一支消聲器及子彈12發交由被告人宗傑保管。同年4月18日,警方從七里河區西站西路213號宗傑租住房內查獲前述槍支、消聲器及子彈。經鑑定:查獲的自制小口徑手槍及仿“六四”式手槍能正常擊發,具有殺傷力。
宣判
兩主犯一審被判死刑
綜合以上犯罪事實,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對4名被告人作出瞭如下一審判決:
朱建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蔣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朱建民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並罰合併刑期11年,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3000元。
宗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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