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一員工向單位借款購買手提電腦及教師辦公用品等物,因其遲遲未將借款中的8500元報銷衝賬,單位便從員工的工資中剋扣欠款。員工則稱,財務部沒有按規定在報銷該物品單據時衝抵這筆借款,才造成自己沒有還借款的假象。近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單位剋扣員工工資的行爲違法,判令單位將所扣工資向員工付清,並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
現年27歲的賈輝(化名)是三亞某職業學院(下簡稱學院)聘請的員工,從2000年11月起在該學院工作。2001年9月4日,賈輝到學院財務室借款9400元,準備購買手提電腦及教師辦公用品等物。後來,由於賈輝遲遲未將借款中的8500元的報銷衝賬,學院便在賈輝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從賈輝2001年9月份至2003年3月份的工資中,扣下8500元衝抵借款。
賈輝認爲,其辦理的借款是受院領導指派,且借款已交給一位副院長去購買手提電腦及辦公用品,並沒有私自花掉。只是財務部沒有按規定在報銷手提電腦及教師辦公用品的單據時,衝抵這筆借款,才造成了自己遲遲沒有還借款的假象。
扣工資抵借款違法
隨後,賈輝向三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6年10月8日,三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案做出裁決,要求學院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給賈輝工資8500元,仲裁處理費300元,賈輝承擔150元,學院承擔150元。
裁決下達後,學院不服,於2006年10月16日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學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賈輝工資8500元,案件訴訟費50元和仲裁費300元,由學院負擔。一審宣判後,學院不服判決,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