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兒子被父親『掃地出門』
父說兒已成年該搬走 兒告父剝奪居住權勝訴
孩子長大成人,就被父親『掃地出門』,父親要求孩子自行解決居住房屋,今後獨立生活。今年20歲的小王,無奈之下和父親老王打起了一場親情官司,要求確認自己在父親名下一套房屋的居住權。
日前,徐匯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判令小王可繼續居住在父親的房子裡,老王不得妨礙。老王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父親趕走兒子
小王5歲的時候父母離婚,他隨父親一起生活。小王6歲,父親再婚。14歲的時候,父親又離婚了。1995年3月,老王與本市一家企業就江安路某弄一套房屋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之後老王取得了這套房屋的所有權證。當年老王購買這套公有住房時,小王實際已經居住在裡面,戶口也遷進來了。
今年5月,老王未經兒子同意,拿走了他的房門鑰匙,以後就不讓小王進屋。表面上是住房矛盾,其實父子的隔閡由來已久。一位當地居民向記者透露,小王當年沒去參加高考,讓老王很失望,由此父子倆發生矛盾。小王被父親趕出門後,無奈之下只得跟當地居委會商量,要求居委會給他一間房暫時居住。居委會乾部接納了他。『但我們沒想到,小王的居住問題一直未能解決,直到今天他仍住在我們這裡,已經快5個月了。』居委會主任說。
兒子告贏老子
6月1日,小王一紙訴狀,將老王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他在江安路這套房子擁有居住權。
『房子是我買的,當時小孩尚未成年,不具有購房資格,因此我是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我有權利決定是否讓他住進來。』老王在法庭上振振有辭。老王認為,孩子已經成年,應靠自己的勞動獨立生活,自己不再負有撫養義務,有權要求孩子搬離。
法院認為,老王購買房屋時,小王是房屋的同住人,雖然當時小王未成年不享有購買該房屋的資格,不能成為房屋的權利人,但不能因此排斥小王在房屋內的居住權利。法院認定,目前小王既無房屋,又無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尚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老王不讓小王居住在房屋內,事實上是剝奪了小王最基本的生存權。
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小王可繼續居住於這套房屋內,老王不得妨礙。法院判決後,老王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正在二審中。
兒子不能『啃老』
自從小王住進居委會,居委會乾部一直為小王今後的生活和工作操心。他們給小王介紹了工作,但他都乾不長。居委乾部告訴記者:『小王還沒有完全適應社會,我們希望他能轉變,但他性格孤僻、也很倔,和我們居委乾部也不大溝通。』
對於老王父子倆打官司,當地居民議論紛紛。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居民說:『不管父子之間有多大的矛盾,父親把兒子趕出家門總是不對的。』不過,也有居民認為老王的做法並沒有錯——孩子已經成年了,不能再『啃老』了。(通訊員張梅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