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政府部門責任檢討及失職道歉暫行辦法》正式審議,對於這一全國首例“官員失職道歉”地方立法,輿論一片讚揚之聲。(《人民日報》9月17日)
不否認深圳此舉的開創意義,也深知中國不同於國外。在國外,由於制度的使然,官員道歉是不需要寫在法條上的,但是,我們現有的制度和政治倫理,還不足以讓官員養成自覺道歉的習慣。因此,以法律強迫官員道歉,由上級責令下級道歉,這是一個不得已而又必須的選擇。
不過,既然是一個“道歉制度”,其設計就應該精細而周密,我覺得現在的制度有幾個缺陷需要彌補。
一是道歉形式不夠鄭重很容易流於膚淺。深圳規定,“道歉採取召開新聞發佈會、在深圳市主要報紙刊出道歉書等形式”。這些形式不足以讓人感到道歉的真誠,特別是登報道歉,很有可能只是先簡單致個歉,然後緊接着就是一段官樣文章,該形式對民衆幾乎沒有任何的心理衝擊力。在許多國家,官員往往會通過電視現場直播,神情凝重地向民衆道歉,懇求民衆的原諒,並且爲了表達內心的真誠,鞠躬等形體動作也是不可少的。
二是道歉的“構成要件”有些苛刻。除了“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外,一些看似“不大”,卻對民衆生活造成負面影響的事情,不需要道歉,不需要向民衆作解釋和說明嗎?比如說地方政府控制房價不力,民衆怨聲連連;比如說行政機關服務效率和態度低劣,引起民衆不滿等等。去年11月,因爲房價高漲,韓國副總理向無住房平民道歉;今年3月,僅因爲報錯櫻花盛開日期,日本氣象局官員在電視上向全國民衆鞠躬道歉。如此低的道歉門檻,體現了政府對公共服務的質量精益求精,處處爲民衆負責的政治倫理,值得我們學習。
三是道歉的適用主體有侷限性。深圳規定,道歉的主體是“負有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可是,下級失職,上級部門和官員難道就沒有責任?舉個例子,如果由於公安部門的工作不力,導致治安惡化,公安局長理應向社會道歉,但是,作爲主管政法部門的副市長或者是市長,他們肯定也有用人不當、失察或督促不力之過錯,也必須承擔政治責任,向全體市民道歉。否則,如果一個重大事故發生後,下級官員道歉、處分、辭職甚至被司法追究,而上級官員卻心安理得,巋然不動,一個健全的政治倫理又如何能形成?
道歉其實沒什麼大不了的,既然道歉,就應讓民衆看到政府的誠意。既然道歉,就不應該分事情的大小輕重。既然道歉,就應一個責任官員都不能少。這樣的道歉制度才能維持其基本的信用,不至於淪爲擺設。(於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