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昌9月20日電(記者胡錦武)受公安機關委託,江西省撫州市一名聘用保安何祿元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期間,因思想麻痹致使犯罪嫌疑人脫逃。在何祿元作爲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瀆職引發爭議後,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2005年10月,撫州市公安局臨川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對徐琴蘭立案偵查。2006年1月20日,撫州市公安局臨川分局將徐琴蘭抓獲後,因其尚在哺乳期不適宜拘留,遂決定對其監視居住,由城西派出所執行。城西派出所因警力不足,於2006年1月21日與撫州市公安局保安服務管理中心簽訂了一份保安服務合同,由保安服務管理中心代爲看管徐琴蘭。
此後,保安服務管理中心指派6名保安分三個班24小時輪流對徐琴蘭進行監視居住。2006年6月,何祿元、楊華蓮等6名保安被指派這項任務,並由何祿元任隊長。6月27日晚8時許,何祿元和楊華蓮到徐琴蘭家接班,當晚何祿元將房門鑰匙習慣性放在客廳茶几上後,在沙發上入睡。次日凌晨,何祿元、楊華蓮醒來發現,徐琴蘭家防盜門打開,徐琴蘭已經逃離。後公安機關出動大批警力追捕,但徐琴蘭至今仍未歸案。
據此,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檢察院以何祿元、楊華蓮(另案處理)涉嫌玩忽職守罪對二人提起公訴。但何祿元的辯護律師認爲,何祿元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公安機關委託保安公司執行監視居住無法律依據,且保安公司是在公安機關監督指導下負責保安工作的企業,並不擁有司法權,因此何祿元不構成犯罪。
法院審理認爲,何祿元雖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在受公安機關委託代表公安機關行使執行監視居住職權的撫州市保安服務管理中心這一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玩忽職守罪主體身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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