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為最小的受害人 梅明攝
9月18日,震驚全國的吉林導游麗江殺人案在雲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徐敏超是否有精神病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庭審中,辯護律師當庭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法庭對徐敏超重新進行精神病鑒定。法庭經合議後決定,對徐再次進行精神病鑒定,延期審理此案。有關專家建議,為避免受到當地社會輿論的影響,對徐敏超重新進行精神病鑒定應該由更權威、更中立的部門來進行。
公訴人:被告人純粹是在報復社會,鑒定顯示他精神上沒有問題
『傳被告人徐敏超到庭!』上午9點,隨著審判長一聲令下,庭審正式開始,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徐敏超被帶入法庭。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徐敏超提起公訴的。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持刀傷害無辜群眾20人,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
『在他刺傷的20名無辜受害者中,年齡從7歲到68歲,重傷1人、輕傷3人、輕微傷15人、未達輕微傷1人,其中未成年人有3個!』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共有4本卷宗,其中包括大量的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徐敏超前後所作的9份供述,受害人的傷情鑒定,以及案發當時的監控錄像。
在旁聽席上,一名小朋友尤其引人注意。他脖子上一道像條大蜈蚣樣的又深又長的疤痕令人觸目驚心。這就是年齡最小的受害人小文,他在父母的帶領下來到了法庭。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純粹是在報復社會,因為他對社會不滿。其證據之一,是被告人曾經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一段供述:『今天我不理智的行為應該是對社會的一種報復,我覺得我的行為太殘忍了,我已經失去了人性。』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雲南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該份鑒定結論是:被告人徐敏超精神上沒有問題。公訴機關提交給法院的最關鍵的證據是,雲南省公安廳於今年5月31日做出的一份《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這個鑒定書分析稱:4名專家在對徐敏超進行精神鑒定時,發現其表情懮郁,精神緊張,但能詳細回答關於家庭和自己工作情況的所有提問,對於自己作案的詳細經過,也能一一說清。由於作案前太疲乏,感到工作和生活上的壓力很大,產生了強烈的焦慮。但是,其實質的自我控制能力仍然保持完好,故對作案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律師辯護:被告人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性,公訴方提供的鑒定書是無效的
庭審中,辯護律師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每組證據都提出了異議。在提交證據前,律師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書面申請,要求對徐敏超的精神病問題進行重新鑒定,認為:『根據對鄰裡進行的調查,以及他患有精神障礙的可能性,公訴方提供的鑒定書是無效的。』
辯護律師出示了大量到徐敏超的老家黑龍江省調取的相關證據,包括徐敏超的父母、鄰居、家人、同事等的證人證言,其中曝出徐敏超的上輩人竟是近親結婚,他的親戚中多人都有精神病問題,其中包括徐敏超的母親。
庭審中,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顯示:平時徐敏超從不發火,他只自己生悶氣,甚至自殘自虐,用煙頭燙自己。有一次他竟把自己手上的肉挖下來,還有一次竟把手弄破後,拿碗接血煮了吃,還問妻子吃不吃。律師以此說明徐的精神確實有問題。
同時,律師提出雲南省公安廳的精神病司法鑒定形式上不合法,省公安廳技術處不具備鑒定資質,且其中兩人沒有鑒定人資質,這份鑒定屬於無效鑒定。
針對辯護律師提出的申請,法庭經合議後認為:徐是否有精神病對案件的審理至關重要,為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辯護方提出的申請應當允許,據此,法庭決定對徐再次進行精神病鑒定,延期審理此案。
專家認為:應由更權威、更中立的部門對被告人作出精神病鑒定
記者就此案審理的情況采訪了雲南大學法學院的一位刑法學教授。他認為,為避免受到當地社會輿論的影響,對徐敏超重新進行精神病鑒定應該由更權威、更中立的部門來進行。
他說,此案與去年審理的林清旗案有驚人的相似之處:一是被告人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訴的,都是在公共場所,以危險、殘忍的方式,傷害了無辜群眾多人,只是作案的工具不一樣。林是駕駛汽車衝向群眾,而徐則是持刀向群眾行凶;二是二者都提出有精神病嫌疑,要做司法鑒定。林終因鑒定有精神病而得到減輕的處罰,但對這一結果社會爭論至今沒有平息;三是兩案都受到廣泛的社會關注,尤其是新聞媒體對案件的進展情況都做了大量的報道,尤其是把焦點放到了被告人的精神疾病問題上。特別是徐敏超一案,新聞媒體的報道是有一定側重點的,例如,對公訴機關、受害人的意見和聲音反映很少,而對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其家人的描述、律師的辯論卻報道得十分詳盡,都認為被告人有精神疾病。法官采納了被告人一方的意見,當庭決定對徐再次進行精神病鑒定,延期審理此案,這一決定是慎重考慮了多方面的意見,包括輿論的意見。但在對徐敏超重新進行精神病鑒定時,為了保證鑒定的客觀性、科學性,應該由異地更具權威性的司法鑒定機關進行,以免受到來自社會各個層面的不必要的乾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