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京城“交通事故快處第一案”昨天(19日)有了結果。由於雙方在快處單上沒有寫明賠償金的性質,導致肇事司機畢女士在賠完事先約定的150元后,還要再賠償對方600元損失。
2007年6月28日上午,畢女士開車與出租車司機誠師傅在朝陽區東大橋路口發生剮蹭,畢女士承認自己負全責,當時約定畢女士爲誠師傅支付修車費,並賠償150元。雙方自行填寫了快速處理單,併到保險公司理賠。但出租車修好後,誠師傅因聯繫不到畢女士,未敢墊錢將車從修理廠取出,直到第5天聯繫上畢女士後纔將車取出。誠師傅隨後向畢女士索要修車期間的車份錢,遭到畢女士拒絕。於是誠師傅提起訴訟。
開庭前,法官希望雙方能調解解決該案。但畢女士堅持稱,協商賠償的150元就是車份錢,雙方已經一次性解決。誠師傅卻說,150元是誤工損失,不是車份錢。
調解失敗後,法官當庭宣判說,畢女士沒能拿出證據證明所說的150元是賠償車份錢,因此,法院無法認定該筆錢的性質。法官說,兩天內完成修理較爲合理,所以誠師傅要求畢女士賠償600元份錢理由充足,予以支持。宣判後,畢女士表示將會上訴。
-法官提醒
賠償金性質要寫明
法官說,“事故雙方可以預見到損害後果的,可以在現場寫個書面材料。如果雙方寫清楚了,再上法庭要求擴大的損失,法庭就不會支持。”法官建議,事故現場協商的賠償,要寫清楚賠償性質。(記者郭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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