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歸還鉅額賭債,中輕集團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胡建平在兩年時間裏以虛構公司業務資金、截留公司外借款等方式挪用公款1639.5萬元。今天(1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胡建平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現年43歲的胡建平,自2001年11月起擔任中輕集團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在2004年至2006年兩年時間內,胡沉迷賭博,先後數十次前往港、澳地區豪賭,累計欠下賭債上千萬元。
2004年9月20日和12月6日,胡建平將中輕集團上海有限公司申請開具的金額分別爲20萬元、10萬元的兩張銀行本票交由兩家並無業務往來的公司背書,用於套取現金。
同年10月,胡建平向上海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借款50萬元,後分兩次將公司50.5萬元公款用於歸還借款,其中5千元用於支付利息。
自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胡建平利用手中所握的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保管權以及公司資金進出全憑自己“一支筆”的職務便利,頻頻將公司公款挪用以歸還賭債、套取現金,總計金額1639.5萬元。至案發,尚有1400餘萬元未能歸還。
法院審理後認爲,胡建平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1600餘萬元,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不能退還,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胡建平到案後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酌情從輕作出處罰。(吳豔燕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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