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事報日前刊文總結中共十六大以來在幹部監督工作方面所取得的諸多成效。文章介紹,2005年12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後,兩年來中國有40多萬名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進行了述職述廉,接受幹部羣衆的監督。
文章還介紹說,中央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後,幾年來,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把保證《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全面貫徹落實,作爲組織部門幹部監督工作的一項主要任務,採取多種方式,堅持不懈地開展《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央組織部先後派出16個檢查組,共對29個省區市、21箇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了檢查。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僅2005年和2006年就派出1060個檢查組,檢查了6736個單位。
此外,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落實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從各自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的有效途徑,實行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派人蔘加下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等制度。
針對一些突出問題,中央組織部還制定了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和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11條措施。爲了進一步加強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用人行爲的監督,從2002年開始,中央組織部先後組織和指導17個省區黨委組織部,共在101個縣(市、區)開展了“科學規範和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用人行爲”調研試點工作,並已取得初步效果。
文章說,通過強化監督,有力地維護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嚴肅性,進一步增強了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選人用人的自覺性,對於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健康開展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仲組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