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媽媽帶着3歲的兒子上公廁,結果兒子掉進掏糞坑口溺死。昨天,玉環法院判決玉環縣坎門裏澳社區居委會(下簡稱居委會)賠償近6萬元。
3歲孩子溺死掏糞池
雲南人吳某和周某夫妻倆,去年11月帶着兒子小帥到裏澳社區打工。3月2日14時許,吳某帶兒子一起去社區公廁內小解,她將兒子放在了廁所外面,當她出來時兒子卻不見了,最後在公廁東邊的掏糞坑(原來上面蓋有一塊水泥蓋,當地農民掏糞時要揭開蓋子)裏找到了溺死的兒子。
居委會下屬的老年協會幫吳某辦理了喪葬事務,並支付了三四千元費用。吳某要求玉環縣珠港鎮政府及居委會賠償未果,就起訴到法院索賠17萬餘元。
庭審時就責任展開激辯
庭審中,雙方三組人員就是否該由珠港鎮和居委會負賠償責任產生激烈爭辯。
吳某夫婦認爲,兩被告在管理公廁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安全疏忽,應該對兒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珠港鎮認爲他們的職責是落實縣政府的各項措施,落實農村公廁後續維護管理工作的責任單位,不是農村公廁的實際管理人,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居委會認爲,該公廁掏糞口平時都用水泥蓋着,事發當天是因爲農民還要繼續使用,所以未將蓋子蓋上,並不是居委會沒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庭審後,法院依據法庭認定的上述事實,作出了由居委會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及精神撫慰金計人民幣1.5萬元的判決。
母親被認定是第一責任人
審理此案的項延永法官告訴記者,本案是物件致人損害賠償案件,按規定,應由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按照玉環縣人民政府的文件,珠港鎮僅僅是落實農村改廁後續維護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並不是公廁的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吳某作爲死者母親,有監護義務,吳某讓3歲的孩子在公廁外自由活動,導致其掉入化糞池死亡,吳某的行爲有重大過失,應對孩子的死承擔70%的責任。而居委會是公廁的所有人,負有安全管理義務,化糞池未蓋上蓋子,存在安全隱患,可以認定是居委會對公廁管理存在瑕疵,因此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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