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記者李京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對原告茅迪芳訴被告張繼鋼、中國殘疾人藝術團侵犯著作權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認爲《千手觀音》與《吉祥天女》無實質性相似沒有侵權,決定駁回茅迪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權人的身份訴至法院,稱張繼鋼以編導身份署名並由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演出的《千手觀音》與《吉祥天女》構成了實質性相似,並稱因劉露是《吉祥天女》的領舞又是《千手觀音》的輔導、排練老師,二被告有接觸《吉祥天女》舞蹈的可能,所以認爲二被告行爲構成侵權,要求張繼鋼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連帶賠償茅迪芳經濟損失90萬元,精神損害10萬元。
法院審理中,對比《吉祥天女》與《千手觀音》兩舞蹈的背景音樂、舞美、燈光、演員服裝等均不相同。在茅迪芳提交的20個靜態對比圖中,有7處兩舞蹈的演員造型不同。另外,某些造型相同但動作不同,有些造型都來源於佛像圖片或其他舞蹈,還有些相同或相似造型來源於京戲或傳統舞蹈。
法院認爲,從兩個舞蹈的對比情況來看:《吉祥天女》和《千手觀音》的音樂、服裝、舞美、燈光等因素並不相同。茅迪芳選擇了兩舞蹈26處部分演員的部分動作進行比較,改變了兩個舞蹈的動作節奏和順序,甚至進行錯位粘貼,事實上改變了原舞蹈的內容;從靜態造型來看很多動作造型並不相同,不能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時,順風旗、商羊腿和大佛的形象屬於公有領域的信息,這種公有領域的思想內容不應爲個人所獨佔。
審理法官認爲,《吉祥天女》舞蹈是文工團爲參加全軍第五屆文藝匯演而組織創作、全額投資的作品。作爲文工團的編導,茅迪芳、顧曉舟參加創作是其本職工作,二人既未提供專門的資金、設備、資料,也無須對此承擔責任,鑑於舞蹈的音樂、服裝、燈光、舞美另有設計人員,茅迪芳只享有編導的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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