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傅洋)今後,發生“手機變磚頭”的損壞快遞事件,用戶將得到一定賠償。今天上午,國家郵政總局對外發布國內首個《快遞業服務標準》,其中規定了信件包裹損壞丟失的賠償標準。該標準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國內註冊的外資企業也將參考該標準執行。
對於爭議最大的快遞服務費用的最低價格標準,之前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同城快遞服務費用不應低於8元人民幣,國內異地快遞服務費用不應低於12元人民幣”在公佈稿中被刪除。上午發佈的《快遞業服務標準》中只明確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不應互相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相關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據悉,面臨激烈的競爭,很多同城快遞是5元起價。
在此前徵求意見的《快遞業服務標準》中,對快遞服務時限進行了限制,單位規定爲工作日。此次,所有工作日的表述都改爲小時,同城快遞不得高於24小時,異地快遞不得高於72小時。《快遞業服務標準》中還引入歐盟“徹底延誤標準”對快遞服務徹底延誤時限進行了限制,其中規定,同城快遞徹底延誤時限爲3個工作日,國內異地快遞徹底延誤時限爲7個工作日,國際快件徹底延誤期限是10個日曆天。徹底延誤時限是從快遞組織承諾的服務時限到達之時算起,到將快件視爲丟失的時間間隔。也就是說,當快件出現延誤時,如果延誤時間超過了徹底延誤時限,消費者可以視爲快件丟失,要求索賠。如某快遞承諾同城、國內快遞時限爲1天和3天,一旦延誤4天和10天以上,視爲丟失。
在賠償標準上,上午發佈的《快遞業服務標準》取消了公示稿件時的賠償標準,只規定按照郵政管理部門所規定的賠償。但據透露,賠償標準在《服務標準》之外製定了行政規定。其中規定,信件類快件按照服務費用的2倍進行賠償;包裹原則上按照保價實價賠償,沒有買保價的包裹將按照具體服務資費的5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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