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調整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對部分行業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作了調整。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答問摘要如下:
記者: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調整了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請問,什麼是應稅所得率?
負責人:應稅所得率是對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應納所得稅額)時預先規定的比例,是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佔其經營收入的比例。該比例根據各個行業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分別測算得出。它不是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規定,按覈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能夠正確覈算的情況下,可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出應納稅額,據以申報納稅。也就是說,按應稅所得率方法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應分兩步走:第一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爲: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第二步,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爲: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
以上清楚地說明,應稅所得率不是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稅法規定的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佔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管是查賬徵收企業還是覈定徵收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均爲33%,但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所以,將應稅所得率等同於稅率的看法是錯誤的。
記者:國家稅務總局爲什麼要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負責人: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稅收徵收管理實際情況,對實行覈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加強所得稅徵收管理而採取的措施。
2000年,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對依法不設置賬簿或者應設而未設賬簿、財務會計覈算不健全、未按規定保存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不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未按規定申報等6種情況的納稅人,依法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並規定了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覈定應納稅所得稅額,另一種是根據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據以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暫行辦法》下發執行以來,對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工作,保證企業所得稅及時、足額徵收入庫,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近幾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已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形勢,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難以執行到位的問題。如《暫行辦法》規定,工業和商業的應稅所得率爲7-20%,建築業爲10-20%,但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規範,以及企業之間競爭的加劇,企業利潤率趨於降低。據《中國統計年鑑》數據,2004年全國工業企業平均銷售利潤率爲5.98%,2005年全國建築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爲2.6%,商業批發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爲6.24%,均低於《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由於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比目前實際偏高,使納稅人面臨稅負不合理和稅負過重的雙重壓力,反映較大,增加了執法難度。個別地區爲了降低執法難度,突破了《暫行辦法》的規定,擅自下調應稅所得率,使同一地區相同情況的納稅人因徵收機關不同而產生了不同的稅負,納稅人難以理解。也有個別企業通過隱瞞、轉移收入、擴大成本費用等方式,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針對上述問題,爲儘快解決當前稅收執法當中的突出矛盾,國家稅務總局對《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進行了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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