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沒有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徵地農民保障費用不落實的徵地項目,一律不予批准,對違反規定擅自批准徵地的,要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各地要儘快出臺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建立健全適合當地被徵地農民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要落實“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政策,制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被徵地農民對社保情況有權聽證
從2008年1月1日起,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徵收土地方案、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通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確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和項目,擬定保障標準和費用籌集辦法,公示後要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告知被徵地農民和其他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被徵地農民對社會保障情況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部門要派員參加聽證會議。聽證材料隨徵收土地方案、徵收土地安置方案一併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被徵地農民社保資金要設專戶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在報批徵地前,勞動保障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共同填寫《陝西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審覈表》,作爲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隨用地項目審批材料一併上報省政府審定。需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地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和《陝西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審覈表》由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覈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徵地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和《陝西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審覈表》經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審覈後,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覈意見。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及時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足額劃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資金未足額劃轉的,國土資源部門一律不得繼續辦理用地手續。(記者李茗通訊員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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