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記者張景勇)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大型羣衆性活動的承辦者對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爲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活動承辦者要制定並落實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並組織演練,配備與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條例具體規定了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的內容,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承辦者或者大型羣衆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大型羣衆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啓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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