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記者張景勇)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大型羣衆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實行安全許可制度,有利於落實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責任、加強監督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條例明確了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應當符合的安全條件、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實施許可的程序。
按照條例規定,活動承辦者應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因爲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安全許可已經有專門的行政法規規範,爲了使行政法規之間相銜接,條例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羣衆性活動,條例規定,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負責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爲了確保這些大型羣衆性活動的安全,條例要求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或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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