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石家莊9月22日電(記者楊守勇)職工工資標準及發放等問題,不能由企業說了算。近日通過河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明確規定,河北將在全省實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違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河北省規定,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應當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相適應,職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集體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支付辦法、支付時間;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及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加班和各種有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他等。
《河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還規定,建立工會的企業,應當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沒有建立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開展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