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投資研究套上 “緊箍咒”,看來只是時間問題。
上週二,證監會一口氣發佈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關各方行爲的通知等一套5個規定準則,目的是加強“內幕消息”管控、強化重大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公平性。
而按照這個政策趨勢,目前業內機構研究投資中存在的一些現象,很有可能在未來將進入監管部門的規範視野。
“內幕交易”規定趨嚴
上週公開徵求意見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其第五十一條明確載明,“任何知悉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人員在相關信息依法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上市公司證券、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散佈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這個規定顯然較之前的有關法規有了進一步的明確和強化。根據2005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節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爲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而其中,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的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監督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人員等等。並未有針對買方機構的專門規定。
而最新徵求意見稿顯然和海外規定更爲接近,任何知悉能夠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的人,都不能利用該信息買賣、傳播或鼓勵他人買賣。規定進一步趨嚴。
規定針對部分現狀
上述規定對於目前市場上存在一些狀況顯然很有針對性。
目前看,無論是由一些券商研究機構提供的“賣方研究”,還是部分基金團隊進行的買方研究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獲取、使用、傳播“內幕信息”和準內幕信息的狀況。儘管這未必是普遍現象,也不一定完全構成基金業績的所有基礎。但是,關於部分知名基金經理和王牌團隊依靠“人脈”獲取內幕信息的說法在業內肯定不是空穴來風。
而在目前公司資產注入成爲市場熱點的情況下,基金等機構在向上市公司的調研中,追問公司業績、重大投資、資產注入進程乃至股東名單,也是一個不鮮見的現象。一些賣方機構在向基金等機構提供服務中,公然在短信、報告中包含可能涉及內幕信息的材料。這顯然與證券市場“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原則並不相符。
規範趨勢明確
從長期來看,基金進一步規範運作的趨勢將不可阻擋。此前一些海外知名的基金經理,曾經就國內目前基金投資涉及的信息披露問題,提出觀點認爲,伴隨着機構的增多,市場有效性的增強,以及基金規模增大,上述利用內幕消息的某些做法在基金中將不再有“生存土壤”。
但從目前看,在市場有效性無法快速提高,而牛市中部分公司、行業的市值佔比增大的背景下,“消息”的市場價值正在不斷提高。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祭出強有力的市場監管手段,顯然是市場正本清源的迫切需要。
值得提出的是,在有關規定中,對於內幕信息等違規手段的處罰尚不夠明確和嚴厲,相較之其目前非常大的經濟價值,尚待進一步調整和細化。而一些市場影響很大已立案的違規案例和基金經理究竟如何處理,必將影響行業和市場的長期預期。早日給市場一個最終的說法,顯然更有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