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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9月23日訊惡意破壞電力設施將受到重罰。記者今天從電力部門獲悉,依據《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今後四種情形下的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規定】新法重罰肇事者
這四種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條第2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比照盜竊罪等處理。
【現場】六成電力故障因外力破壞
昨天夜裏11時,長沙電業局95598接到客戶電話——10千伏城東線文藝路口西至華僑大廈附近小區停電。
電力搶修人員緊急出動後發現,由於某建築工程隊野蠻施工,把電纜挖壞了,引起電纜起火,造成停電。城東供電局副局長謝立毅告表示,短短3天時間內,城東供電局就已經處理了5起因爲野蠻施工導致的電纜毀壞事故。
“2005年來至今,野蠻施工刨斷電纜以及盜割電纜等外力破壞造成的故障已佔到電纜故障的六成,造成直接經濟損3000多萬元。”長沙電業局副局長張孝軍表示。“盜竊、城市改造施工不當等是造成電力設施破壞的最大威脅。”今年長沙市共發生盜竊電力設施案件67起;城市改造施工不當事故20多起;舊城改造,房屋拆遷,導致電杆折斷或壓斷線路事故16起;機動車司機開車不慎,致使多次撞斷杆線事故8起。
“這些外力造成電力設施遭破壞時,一般高壓開關會自動跳閘,線路不帶電,而低壓線路或電杆遭到破壞,線路仍然帶電,容易觸電和發生火災。”張孝軍憂慮地說。記者劉璋景實習生張燙通訊員浣世純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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