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9月24日電(記者楊金志李桃)江蘇、浙江、上海兩省一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政府法制辦公室和法學會負責人,24日在上海共同簽署《蘇浙滬法制協作座談會會議紀要》。這意味着長三角兩省一市已開始以“立法協作”的方式確保區域協調發展。
第四屆“長三角法學論壇”24日在上海舉行。在這次論壇上,“立法協作”是官員和學者們討論的中心話題。長三角地區現有江蘇、浙江、上海3個省級地方立法主體,和南京、無錫、蘇州、杭州、寧波5個較大市的地方立法主體。
“一些地方立法不協調、不一致的現象嚴重,不僅影響到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發揮,也影響到國家整體法制權威的有效維護,影響了長三角的整體發展。”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祖年在論壇上說,“長三角16個城市在經濟協作中暴露出法規規章衝突、執法依據不一、重複建設、地方保護等問題,亟待通過立法協作來協調各方利益關係。”
官員和學者們反映最強烈的現象,一是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產業結構趨同、惡性競爭引進外資行爲,二是環境污染問題,三是地方法規不一致、執法不統一的問題。目前,上海與江蘇的產業結構相似係數爲0.82,上海與浙江爲0.76,江蘇與浙江之間更是高達0.97。
“產業結構趨同降低了整個地區的整體效益。”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二處處長劉偉東說,“有些地方爲了爭引外資相互攀比,土地白送,稅收減免,甚至對外資作出‘零稅費’的承諾。還有一些外資帶入中國的技術並不先進,相當一部分是自身已經淘汰的技術。”
此外,長三角地區的太湖流域面積僅佔全國的0.38%,各種污水排放量卻高達每年32億噸,爲全國的10%。上海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劉平說:“今年太湖藍藻危機背後是一個典型的‘公地悲劇’。太湖既充當了周邊城市的上水道,又充當了下水道,每個城市都想取用乾淨的部分,卻又將污水無節制地往裏倒。”
執法不統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同樣在公路上奔跑的汽車、同樣在航道上航行的船舶,各地在養路費、通行費、航養費上的徵收標準是不一樣的,對逃繳費用的處罰規定也不一致。“由於資源管理的共同性要求,如長江、太湖、大運河的管理,越來越需要地方協作立法,對同樣主體的同樣行爲,執法應該同等對待。”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臘生說。
近年來,長三角各行政主體之間的磋商協調越來越多,並達成了《長江三角洲旅遊城市合作宣言》《長三角地區道路貨運一體化發展共同宣言》等行政契約。
2004年5月,兩省一市的稅務、海關等部門針對區域內的偷稅漏稅、商業欺詐等行爲達成了“信用聯動機制”,意在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制約體系。
“上述這些都還是一種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協議’,僅爲合作的初級形式,開展區域間的地方立法協作具有更根本的意義,迫切需要迎頭趕上。”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沈福俊說。
記者在會上了解到,長三角、東三省、珠三角等一體化程度較高區域,都已在開展區域地方立法協作工作。2006年1月14日到15日,遼寧、黑龍江、吉林三省召開了東三省政府立法協作座談會,形成了《東北三省政府立法協作框架協議》,開全國省際立法協作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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