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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上海福山路證券營業部採取支付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在不到四年的時間裏非法吸收公衆資金42.7億餘元,用於拆借給其他單位炒股、收購公司股權和投資房產項目等,造成客戶資金鉅額損失,該營業部總經理徐楊進及財務部副經理袁敏因此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期間,徐楊進還以客戶提取保證金名義實施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徐楊進、袁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4年,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6月,國泰君安福山路營業部採取支付8%-10.5%不等年固定回報的方法,以收取客戶保證金、委託資產管理、國債投資等形式,先後吸收48家單位及106名個人的資金共42.7億餘元,拆借給其他單位用於炒股、收購公司股權和投資房產項目等,至案發,尚有本金5.18億餘元未償還。爲彌補資金缺口,該營業部盜賣客戶基金和國債、盜劃客戶保證金,造成客戶損失6.56億餘元。該營業部總經理徐楊進決策開展上述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活動,並負責聯繫存款單位、確定存款規模和利率。財務部副經理人袁敏負責具體經辦吸入資金、還本付息資金和拆借資金的調配、劃撥等。
2002年3月和2005年4月,徐楊進利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後指使袁敏以客戶提取保證金的名義,用營業部資金44.7萬元幫朋友墊付裝修費及爲自己購買帕薩特小轎車後出借給他人使用。
2005年3月,徐楊進還指使袁敏從營業部客戶保證金中,劃款3000萬元給他人,用於股權增資註冊。
法院認爲,國泰君安福山路營業部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徐楊進系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袁敏系其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徐楊進身爲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挪用本單位財物給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爲又分別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應予數罪併罰。鑑於徐、袁兩人分別具有自首、立功、退髒等情節,可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徐楊進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二十萬元,沒收財產二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袁敏有期徒刑四年,罰金十萬元。
一審判決後,徐、袁兩人均上訴。上海一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作者:衛建萍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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