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依法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的指示精神,維護法律權威,有效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有關問題的通知》。
本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等規定,針對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一些地方單位、企業和個人拒不執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執行的情況,規定了下列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爲,將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同時,《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案件的管轄以及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在打擊此類犯罪過程中相互協作和制約的關係。
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爲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通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認爲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爲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通知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認爲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
《通知》的下發,爲及時地打擊暴力抗法犯罪,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和人民法院的權威,爲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