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焦點:是否故意殺人
一男子因女友要求分手,一時失去理智,持刀將女友捅傷,被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昨天(25日)上午9:20,(天津市)河東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查明事實後,法院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強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6月11日下午1點左右,張強在本市河東區一英語學校辦公室內,因爲戀愛的問題,與女友王紅髮生矛盾。張強拿起辦公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將王紅的頸部、胸部等多處捅傷,其中頸部刀刺傷達8處,右側最深達頸椎。另外左臉被刀割傷,長約5釐米。左側胸壁、鎖骨上緣刀刺傷,深約5釐米。隨後,張強用水果刀捅自己胸部一刀準備自殺。王紅掙脫逃出後打電話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後將張強抓獲。
經鑑定,王紅的頸部損傷程度爲輕傷,軀幹及面部軟組織的損傷程度爲輕微傷。公訴機關認爲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張強的刑事責任,故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現場:張強表示非常後悔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張強在法庭上對於給王紅造成的傷害供認不諱,但是,卻一再強調自己是由於一時失去理智,只是想報復一下王紅,並不是想殺人。
“我當時一時激動,看到桌子上有一把剛切完西瓜的水果刀,就拿刀連捅了王紅幾下。”張強說,他看到王紅身上有血流出來,意識到給王紅造成了傷害,於是就順勢捅了自己一刀。當主審法官問及他爲什麼對自己下手那麼重時,“我後悔了,就想讓自己清醒一下,以免事態更加嚴重。”張強說。
而此說法卻與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張強曾經的供述有些出入,張強曾經供述道:我當時看到王紅不動了,以爲把她捅死了,覺得自己活着也沒意思,所以就捅了自己一刀。
法庭上,公訴機關還宣讀了王紅的陳述,王紅提到,兩人戀愛後,父母一直反對,張強曾經表示要先殺死王紅,然後再自殺,這樣就能和王紅永遠在一起了。對此,張強並沒有完全認同。
據瞭解,王紅已經對張強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經過法院的主持調解,張強的家人已經賠償了王紅4萬元經濟損失。
此案開庭時,張強沒有請辯護律師,而是由自己進行辯護。在最後陳述階段,張強表示,自己非常後悔給王紅造成了傷害。
昨天,審判長當庭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爲,張強爲泄憤,用尖刀對王紅的頸部和胸部等要害部位連續捅刺,足以危害王紅的生命,存在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是由於張強意志以外的原因沒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考慮到案發後,張強積極賠償了王紅的經濟損失,故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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