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龍(化名),19歲的小夥子,原本今年要參加高考了,而他卻一直沉浸在一段逝去的感情中。
爲了和前女友恢復戀愛關係,他情緒失控,在大庭廣衆下,掏出匕首,要挾女友。因此,昨天(26日)他被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了有期徒刑10年,罰金1萬元。罪名,綁架罪。
林龍和前女友小鄧戀愛一年多,爲小事經常絆嘴。年初,林龍一怒之下提出分手,但隨後他又後悔了,希望與小鄧重歸於好。但小鄧已心灰意冷,來杭州打工。
林龍也跟着來到杭州,在發現小鄧在公司裏結識了新男友後,他氣壞了。
今年2月22日下午,林龍來到小鄧公司,再度要求重修舊好,仍被小鄧拒絕。隨後,他不聽小鄧及其朋友勸阻,一直跟蹤糾纏到杭州新華路38號酸菜魚菜館。
爲了擺脫糾纏,傍晚時分,小鄧的朋友提出要喊警察來解決。林龍一聽在飯店門口情緒失控,摟住小鄧的脖子,並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要挾小鄧與他和好。小鄧新男友急忙報警。
民警到達現場,勸說一個小時後,林龍無動於衷,最後警方主動出擊,制服了林龍。
這一行爲能否構成綁架罪成爲了庭審焦點。《刑法》對綁架罪的規定是,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一旦構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造成人質死亡被告人還可判處死刑。
林龍的辯護律師認爲,這一行爲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但檢察官提出,林龍的行爲屬於綁架罪的第二種,以綁架他人作爲人質,以抗拒抓捕。
昨天,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爲,雖然林龍沒有明確提出不法要求,但在大批警力投入現場進行勸說,試圖解救人質時,林龍仍採用持刀並用語言威脅等手段,拒不釋放人質。因此,檢察院指控的綁架罪,罪名成立。(夏劍法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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