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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溺亡父親告採沙人
爲惠州首例溺水死亡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判決父親可獲賠16萬餘元
本報訊(記者李更祥)距離愛子溺亡東江三年後,博羅縣龍溪鎮蘇村人葉錦和等來了法院的最終判決。根據判決,葉錦和將獲賠16.8萬元,其中包括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收到判決書一個多月了,葉錦和卻仍然沒有拿到一分錢賠償款,目前,他已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兒子溺亡東江採沙場
2004年2月20日,博羅縣龍溪鎮蘇村小學六年級學生,年僅13歲的葉敏聰和同村2名小孩在葉來屋村民小組路段東江邊揀銅錢(當地人稱,過去曾有運錢的船隻在村裏河段沉沒,小孩子經常去河灘揀拾銅錢玩)時,以爲河灘突然塌陷滑入江中,屍體五日後才浮出江面。博羅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經調查,證實葉敏聰是在龍溪蘇村東江河邊玩耍過程中,踩到河沙塌入水中死亡。
由於早在2002年,龍溪鎮蘇村村委會葉來屋村民小組將事發現場的河段,以合同形式承包給採沙老闆劉新發、蘇晚安採沙,承包期限3年。根據相關規定,河沙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鄉鎮、村委會、村民小組等單位和個人以租賃、發包等形式,許可他人採沙的行爲均屬無效。葉敏聰的父親葉錦和認爲,正是由於這種非法採沙,導致河灘變陡塌陷,才使得自己的獨生愛子遭遇不幸,於是他將葉來屋村民小組和劉新發、蘇晚安告上法庭。
據悉,這是惠州首例在江河湖海溺水死亡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博羅縣法院立案。博羅縣法院認爲,苯胺事發地點作爲博羅縣龍溪鎮蘇村村委會葉來屋村民小組所處的東江河段,作爲江河本身具有一定危險性,原告葉錦和的兒子葉敏聰遇溺地點並不是公共活動場所,亦不是其日常上學必經之路,原告未盡到監護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被告劉新發、蘇晚安在未取得開採河沙許可證的情形下進行抽沙作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抽沙客觀上導致主河牀加深,進而導致岸邊河堤容易發生坍塌,被告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賠償79009.62元,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二審判決追加村委會責任
一審宣判後,葉錦和和劉新發、蘇晚安均不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追加博羅縣龍溪鎮蘇村村委會葉來屋村民小組責任,判決劉新發、蘇晚安共同負責賠償79009.62元及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葉來屋村民小組負責賠償79009.62元。
劉新發、蘇晚安不服提起申訴。今年8月份,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惠中法民再字第20號判決,維持二審判決。根據相關規定,葉錦和從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將獲賠16.8萬餘元。而直到現在,已經快過去一個月時間,葉錦和卻一分錢都沒有拿到。
時隔三年,當年兒子陷入的那片河灘,由於江岸不斷塌陷和水土流失,已經變成江面,葉錦和卻仍然淡忘不了兒子的身影。他告訴記者,爲了給兒子“討個說法”,他前後花去各種費用7萬元,而現在等來了判決結果,卻仍然拿不到錢。目前,葉錦和已經向一審博羅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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