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9月28日電(記者嶽德亮、謝雲挺)名人代言商品等廣告現象近年來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立法對廣告予以規範,但是一度寫入法規草案的“請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簽名、言語等進行宣傳,而該人未使用該商品或未接受該服務的廣告,應當認定爲虛假廣告”的條款,最終因存在操作難度未獲通過。
記者注意到,今年7月首次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草案)》,曾列有應當認定爲虛假廣告的條款,其中包括了請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簽名、言語等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宣傳而該人未使用該商品或未接受該服務的廣告,應當認定爲虛假廣告的規定。
而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9月28日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則沒有了上述表述。而是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品牌或者產品形象代言人應當加強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消費者的權益,拒絕代言虛假或者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告中以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或者消費者、患者、專家等名義和形象爲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證明,否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須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製作、發佈含有違反上述規定作功效證明內容的廣告,否則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祖年解釋說,在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專家提出,當前名人代言廣告問題確實比較突出,需要加以規範,但《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草案)》中原有的有關“禁令”性規定較難操作,宜從正面對名人代言廣告提出要求。但可對那些爲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功效作證明的行爲予以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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