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8日電據公安部網站消息,爲加強和規範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公安部9月26日頒佈了《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公安機關海上執法任務,由公安邊防海警(指沿海公安邊防總隊及其所屬的海警支隊、海警大隊)承擔,公安機關其他部門配合。沿海公安邊防總隊、海警支隊和海警大隊辦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別行使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派出所相應的職權。
公安邊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預防、制止、偵查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衛;參與海上搶險救難,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依照規定開展海上執法合作等。《規定》還就公安邊防海警的管轄分工、案件辦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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