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陳微報道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瀋陽市地方稅務局昨日公佈了《轉發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所轉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房改期間,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較低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通知中所說的“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徵稅。此前未徵稅款不再追徵,已徵稅款不予退還。
舉例說明:
楊超是某企業工人,2007年2月份取得工資1500元,當月還以41萬元的價格購買公司一套住房,公司當年購買此套住房的成本是45萬元,則2月份楊超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兩塊去計算楊超的個人所得稅:
第一步:2月份楊超工資薪金所得只有1500元,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步:楊超2月份低價購房差價部分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0000-410000)×15%(稅率)-125(速算扣除數)=5875(元)
則楊超2月份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875+0=5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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