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的《腦死亡判斷標準(成人)》和《腦死亡判定技術規範》最近已經通過專家的審定,有醫療界人士認爲,這表明我國的腦死亡立法工作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
雖然全國人大幾次審議,都沒有通過中國《腦死亡法》,但醫療界已有使用腦死亡病人器官進行移植的實例。據介紹,從2003年至今,有醫療界“先行者”已判定200多腦死亡病例,其中有61例病人的器官被移植到有需要的病人身上。
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分會副主任委員陳忠華指出,腦死亡採用的重大意義在於優化資源配置:避免將稀缺的醫療資源用於死亡不可逆轉的人,而不是用於有希望搶救過來的人身上。“如果可以用作器官移植,社會意義和資源優化更是無法計算”。作爲器官移植的專家,近年來陳忠華一直致力於腦死亡診斷的推行,有業界人士質疑其行爲的“功利性”,擔心腦死亡被器官移植領域濫用。
孫東東也指出,實施腦死亡,對於醫生的准入資格和醫院的准入資質都需要一個嚴格的審定,這些到底由誰來監控、如何監控,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規範。因爲管得太嚴邊遠山區可能難以執行;管得太鬆或可能出現借腦死亡“謀殺”或者濫宣佈腦死亡。
“全國人大也認爲沒有可行性”
據悉,目前全世界已經有30多個國家爲腦死亡立法,至少有80個國家承認相關的腦死亡標準。1971年芬蘭在世界上第一個以國家法律形式確定腦死亡爲人體死亡的標準。日本規定,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願意捐獻器官,直系親屬也不反對,有關醫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移植給登記中申請接受移植的患者。但在一些國家,腦死亡的概念雖然已爲醫學界所接受,但由於缺乏法律對腦死亡的承認,醫生不敢依據“腦死亡”來宣佈一個人的死亡,仍然以傳統的“心跳、呼吸停止”作爲死亡的診斷標準。
中國有沒有腦死亡的立法必要?孫東東認爲,腦死亡問題目前沒有造成中國社會關係的混亂,全國人大也認爲腦死亡沒有立法的可行性、迫切性,因爲腦死亡的判定是醫學範疇,對腦死亡判定的行爲規範沒必要制訂國家法律,衛生部制訂行業規範就可以。孫東東透露,《腦死亡判定管理辦法》年底將出臺,“但腦死亡立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近幾年內不可能有突破”。
不應與器官移植立法混爲一談
中國首部《腦死亡判定標準草案》的主要起草者、北京協和醫院神經內科教授李舜偉在新疆舉行的學術研討會上,曾接受本報專訪,他強調:腦死亡立法與器官移植立法是兩碼事,不應混爲一談。李舜偉澄清,“植物人”不等於“腦死亡”,前者是有生命的活人;而即使下了腦死亡的診斷,也不等於醫生可以隨便摘除病人的器官移植給他人。他同時強調,器官移植專科的醫生不能參與腦死亡的診斷。(記者廖懷凌通訊員陳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