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前通過、將從1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吉林省將對採取重複使用號牌或者一牌多車的等方式偷逃養路費者處以應繳費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根據《規定》,採取重複使用號牌或者一牌多車、未領取牌證上路行駛、使用假繳費憑證等6種方式偷逃養路費的,由徵管機構處以應繳費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車輛年累計停繳養路費超過六個月的,徵管機構可處以應繳費額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罰款;未懸掛號牌行駛偷逃養路費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另外,根據《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繳費義務人可以申請停繳養路費,停繳養路費的車輛必須停放於車籍所在地範圍內的固定地點,並向徵管機構出具相關材料。對偷逃養路費、拖欠養路費三個月以上或者拒不繳納養路費的,徵管機構可以依法暫扣其車輛。徵管機構暫扣車輛時,應當出具省徵管機構統一印製的暫扣憑證。繳費義務人接受處理後,徵管機構應當立即放行暫扣的車輛。
同時,吉林省將對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的,除徵收自該車落籍之日起應繳的養路費差額外,並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記者姚湜、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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