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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上訴了,只要判得比曾華輕,我就服。”昨日下午,昆明市第二看守所,昆明市園林綠化局原局長翟建國向其辯護律師明確表示:接受判決,希望自己能夠馬上開始服刑和改造。
記者從有關方面有關方面獲悉,對翟建國的判決,已經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前日正式作出,翟建國構成受賄罪,獲刑12年。這個刑期,比翟用來和自己做比較的昆明市規劃局原局長曾華少了一年。
據悉,在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系列案中,這是已經走完一審程序,並公開宣判的第一起。
受賄250多萬元
翟建國現年50歲,1957年4月1日,他出生於山西晉城。來雲南後,曾陸續在昆明市規劃設計院、西雙版納州建設局、版納省級旅遊渡假區管理委員會、景洪市建設局及昆明市建設委員會任職。2001年5月至案發前,任昆明市園林綠化局(以下簡稱昆明園林局)黨委書記、局長。
根據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由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他受賄的金額爲250.24萬元人民幣:2002年至2006年,翟建國利用其擔任昆明園林局黨委書記兼局長的身份,和直接主管園林綠化工作的職務便利,陸續安排或協調其弟弟翟建雲承建了圓通公園廣場道路、翠湖公園綠化改造和春雨路道路綠化等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爲此,在2004年至2006年期間,翟建雲陸續向翟建國送上人民幣172萬元;。
2002年至2007年期間,翟建國利用職務之便,陸續安排昆明開方藝術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承建了金碧公園、翠湖公園、圓通公園雕塑裝飾工程等項目,爲該公司謀取了利益。爲此,他共收取對方所送人民幣35萬及價值人民幣43.24萬元的裝修服務。
與胡星無直接關聯
在法庭審理的辯護階段,翟建國的辯護人、雲南新洋務律師事務所蘇建明律師提出被告系自首的觀點。他的理由是:案發前,翟建國並沒有被“雙規”,也就是說,有關部門並沒掌握到其犯罪的事實。
今年1月23日胡星案發後,翟建國被找到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配合對胡星的調查。在回答完關於胡星的相關問題後,他就主動交代了自己受賄的相關情況。次日,偵查機關向其發出了《詢問通知書》,他又再次如實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記者瞭解到,這一情節,也成爲了翟案被例爲“胡星系列案”的唯一理由,根據目前已經公佈和查明的情況,翟建國的經濟問題與胡星之間並無直接關聯。
另一辯護人李志斌則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強調:被告所收的贓款已經全部清退,所以,理應獲得從輕發落。
昆明中院審理後,採納了以上全部觀點,認定翟建國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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