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肖文首席記者紀永江)被小區人行路上露出地面的電纜標識絆倒,並最終造成傷殘,受害人因此把小區開發商以及供電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沙河口區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承擔6萬多元的賠償。
55歲的於女士家住沙河口區某小區。去年1月30日晚回家時,她被埋設在小區內人行道上露出地面六公分的電纜標識絆倒,造成右胳膊骨折。第二天於女士入院治療,醫院予以行鋼板固定術,住院10天。
因此次傷害,去年6月,於女士將小區開發商和供電公司告上法庭。經沙河口區法院調解,開發商賠償於女士6000元,供電公司賠償1000元。但今年1月,於女士傷情擴大,再次住院治療,醫院予以行固定鋼板取出手術,又住院16天,並經司法鑑定所鑑定爲9級傷殘。於是於女士再次把小區開發商以及供電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於女士行走在自家住宅小區內被埋設在小區路面上露出地面的電纜標識絆倒致殘,開發商是其住宅小區電纜標識的所有人,對埋設在小區路面上的電纜標識有管理和保障行人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其應預見到埋設在小區路面上露出地面一定高度的電纜標識容易將過往的行人絆倒造成傷害,應採取一定的措施或提示方式避免過往的行人免受傷害。但開發商並沒有採取相應的措施或提示行爲,由此造成於女士被傷害,所以開發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雖然於女士曾就本案的賠償問題先行起訴過,針對當時的傷害情況,法院調解作出了相應的賠償,但當時未考慮於女士會致殘和損害後果擴大,於女士因此再次住院並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考慮公平的原則,前次賠償數額應從本次賠償數額中予以扣除。
因開發商與供電公司之間簽有《配電設備產權、維修範圍協議書》,明確小區內的配電設備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由其維護,因此由電纜標識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民事責任與供電公司無關。故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承擔於女士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種賠償60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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