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41歲的新疆庫爾勒市民陳合偉與家人本是高高興興地回老家河南漯河探親旅遊,孰料在火車上慘遭橫禍——當列車運行至三門峽境內時,正在列車車廂內休息的陳合偉突然被不明物擊傷左眼,導致失明。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判決南昌鐵路局賠償陳合偉醫療費、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金、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83萬元。日前,該院將全部執行款交付陳合偉。
2006年8月19日,陳合偉持西安至漯河硬座客票乘坐被告南昌鐵路局所屬南昌客運段值乘的2204次普快列車回老家漯河探親。當列車運行至三門峽境內時,陳合偉在車內突然被不明物擊傷左眼。經醫院診斷,確認爲“左眼球破裂傷、左眼瞼撕裂傷”。醫院根據病情爲陳合偉做了左眼球摘除手術及左眼眶植入義眼手術,其左眼完全失明。經鑑定,陳合偉構成五級傷殘。
陳合偉認爲,自己持票乘坐南昌鐵路局所屬南昌客運段值乘的2204次普快列車回家,南昌鐵路局應保證其人身安全,其在車廂內受傷,南昌鐵路局應承擔責任。爲此,他將南昌鐵路局推上法庭,要求南昌鐵路局賠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醫療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2項,合計20.5578萬元。
南昌鐵路局表示願意承擔責任,但認爲應按照國務院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進行賠償,按照該規定,旅客死亡的賠償上限是四萬元,因此願意賠償陳合偉三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南昌鐵路局口頭表示願意一次性支付5萬元徹底解決糾紛,陳合偉接受該方案,但最終南昌鐵路局拖延支付賠償款時間,後陳合偉不再接受調解,堅決要求法院判決。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於2007年4月18日、8月7日公開開庭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認爲陳合偉購買車票並乘坐南昌鐵路局所屬南昌客運段值乘的鐵路旅客列車,其與南昌鐵路局形成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南昌鐵路局作爲承運方負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並將旅客安全正點送達目的地的責任。南昌鐵路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陳合偉在乘坐鐵路旅客列車途中被不明飛行物擊傷左眼致殘,侵犯了陳合偉的健康權和身體權,故南昌鐵路局應對陳合偉左眼致殘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國務院批准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對鐵路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進行了專門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案件應適用《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第五條確立的限額賠償制度。《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40000元”。而陳合偉在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等費用16657.98元以及因左眼失明構成五級傷殘本應受償的殘疾賠償金的總數額已超出賠償責任限額,故南昌鐵路局應按最高賠償責任限額賠償陳合偉4萬元。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該案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故南昌鐵路局應向陳合偉支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1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南昌鐵路局賠償陳合偉醫療費等共計6.83萬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南昌鐵路局未按期履行賠償義務,陳合偉於2007年9月中旬向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申請執行,9月下旬,該院將全部執行款交付陳合偉,該案圓滿結案。作者:張向爭龍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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