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達到“運行管理標準”以上的,當地政府應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污水處理運營費用;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於“運行管理標準”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減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用2%。連續三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於“運行管理標準”的,當地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城市污水處理廠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可收回運營主體的特許經營權。(記者來建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