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是許多國家杜絕和懲治公職人員腐敗行爲的一種常用手段。中國一直在抓緊研究相關制度,以求建立完善的與之配套的法規體系 中國加緊研究財產申報制度 在中國出臺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李亞傑發自北京中國監察部副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屈萬祥,9月13日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中紀委監察部一直在抓緊研究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在適當時候將建立財產公開申報制度。 多國要求官員申報財產 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起源於230年前的瑞典,有“陽光法案”、“終端反腐”之稱。1883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 目前,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是許多國家杜絕和懲治公職人員腐敗行爲的一種常用手段。只要發現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間存在差距,官員就必須作出解釋與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即便沒有證據證明是非法所得,也會被認定爲是灰色收入而治罪。這樣,那些公開收入情況與奢華生活狀態明顯不符的官員,就會被紛紛打出“原形”。 財產不明成“癥結所在” 在過去的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中國社會各階層個人資產差別不大,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沒有必要建立。但隨着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個人收入走向多元化,一些官員貪污、受賄等現象開始蔓延,不時爆出數百萬元、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鉅貪”,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公信力。 中共十六大以來,一批省部級領導幹部違紀案件遭到嚴肅查辦。據透露,十六大以來,中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年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約佔黨員總數的1.6‰;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和司法機關直接作刑事處理的黨員,約佔黨員總數的0.17‰。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國共查結商業賄賂案件31119件,涉案總金額70.79億元。 這些腐敗案件顯示,財產不明已成爲問題官員“癥結所在”。遏制官員利用手中的職權聚斂財產,建立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把其家庭財產、直系親屬就業及資產狀況等覈實並公佈於衆,成爲目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 已有地方政府嘗試立法 對此,包括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內的社會有識之士,一直通過各種渠道呼籲建立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可以說,建立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既是國際反腐的成功經驗,又是中國反腐敗的“衆望所歸”。 事實上,目前中國推行財產公開申報制度,不僅有國外大量的成熟經驗可供借鑑,而且國內也有相應的實踐積累。1995年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曾聯合印發相關規定,要求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必須向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這爲推行財產申報制度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由於種種原因,這項制度實際上沒能得到很好執行。 據瞭解,已經有地方政府嘗試通過立法等方式,要求官員申報自身工資外收入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此外,針對貪官外逃前往往利用親屬事先向海外轉移財產的特點,中央紀委決定從2004年7月起在部分地方開展領導幹部親屬出國、子女就業申報備案試點工作。 對此,有關專家認爲,出臺財產公開申報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如何申報、如何公開、如何監督、違法如何懲罰等問題都必須明確。另外,建立完善的與之配套的法規體系,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官員財產申報:美國反腐利器 美國官員不僅在職時要申報財產,在任職前和離職後也同樣要申報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楊晴川發自華盛頓美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官員貪腐較少的國家,制度健全是主要原因。自1978年美國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以來,上至總統,下至普通官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寫財產申報表格,由聯邦道德署負責收存,並接受公衆查詢和監督。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輕則處以罰款,重則要吃官司、蹲監獄。 財產申報把高官拉下馬 最近,美國田納西州的2名縣專員(相當於縣長)和2名縣司法官(相當於縣公安局長)因爲遲交財產申報表長達8個月之久,面臨每人1萬美元的處罰。負責受理該州財產申報事務的州道德委員會執行主任布魯斯·安德魯菲說,該州大大小小有6700名縣一級官員需要向該委員會提交財產申請表,其他人都按時上交,而唯獨上述4名官員一再拖延,已經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 因爲申報財產不實、違規而下臺甚至吃官司的官員,在美國大有人在。 1989年,美國衆議院議長詹姆士·賴特被迫辭職。起因是有關部門發現他曾經69次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的法規,包括曾超規定賺取講課費,而他的妻子貝蒂曾超額收取別人贈送的禮品等。賴特也是200年來美國首位因財產申報問題被迫辭職的衆議院議長。 詳細規定申報財產範圍 美國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特殊歷史事件下的產物。 1974年,“水門事件”東窗事發,時任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此後,美國政壇掀起了一股廉政風潮,針對尼克松執政時期出現的大量腐敗濫權現象,一系列的制度改革應運而生。從此,凡擔任公職的人員(包括候選人)必須接受各種嚴格審查,包括申報財產狀況。1978年美國國會頒佈了《政府行爲道德法》(1989年修訂爲《道德改革法》),正式確立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在該法實施前,美國也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官員只需向各機構內部申報,因此不能有效地起到監督作用。新的《政治行爲道德法》則對財產申報問題作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堪稱世界財產申報立法的典範。 該法規定,各類官員須在任職前報告並公開自己以及配偶的財務狀況,包括收入、個人財產等,以後還須按時申報。對財產申報資料的接受、保管辦法、保存期限、公開方式、查閱手續、審查以及對拒絕申報和虛假申報的處罰辦法,也都作了詳細規定。 什麼樣的人需要申報財產?在行政機構部門內,工資級別在GS16(年薪大約5萬美元)及以上的官員都必須申報。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國會和聯邦法院的一些僱員。 申報時間也有嚴格要求 美國官員不僅在職時要申報財產,在任職前和離職後也同樣要申報。 美國官員的財產申報表,由主表和四張附表組成。主表包括姓名、年齡、所在單位及是否經參議院批准等一般內容。附表A是收入和財產,附表B是買賣交易,附表C是饋贈、補償、旅行和賠償費,附表D則是債務(超過一萬美元的)、任職協議與安排、兼職收入以及5000美元以上補償來源。 任何將要擔任法定需申報財產職位的人員,在任職後30天之內必須申報本人、配偶以及所撫養子女的財產狀況;在職官員和僱員每年5月15日之前,需要申報上一個年度個人、配偶和撫養子女的財產狀況;離職官員和僱員,則需在離職30天內遞交離職財產報告,申報表上的簽字和填報日必須爲離職之後。 越南已經從立法部門開始實行財產申報制度,但財產、收入申報表的內容對外保密,並按幹部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越南國會代表開始申報財產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費洪海發自河內 隨着近年來打擊腐敗的力度加大,越南也在探討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今年3月初,越南政府頒佈了一項有關財產和收入申報的決定,自頒佈之日起即時生效。 以前越南也提出過一些相關的草案,但與之相比,此次政府頒佈的決定,規定了專職國會代表、專職地方議會代表、國會代表及地方議會代表候選人均有義務申報財產和收入。如國會代表和地方議會代表候選人被認定不如實申報財產和收入,則被取消一個任期的候選人資格。而且國會代表和地方議會代表候選人的財產、收入申報是否清楚無誤的結論,須在候選人工作、生活所在地選民會議上公開。 此項決定也表明,越南已經從立法部門開始實行財產申報制度。 財產申報對外保密 這項決定規定,申報的內容須包括申報人自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財產、銀行賬戶。特別是按法律規定須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例如貴金屬、寶石、現金、存摺、股票、債券、支票,摩托車、汽車、船隻及其他各類價值在5000萬越盾(約合2.4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財產,均須申報。 財產、收入申報表的內容,按法律規定對外保密,並按幹部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只能在以下場合使用:一是服務於選舉和人事任免工作,以及對申報人進行革職、罷免或紀律處分的情況;二是服務於有關部門從事調查、取證、確定腐敗行爲的活動。 該決定還規定,當出現以下情況,申報人須說明財產和收入的來源。一是黨的檢察機關,國家監察、審計機關、調查機關認定申報人與腐敗行爲有關。二是有人對申報人的財產和收入提出疑問或向上反映,材料論據充分,並註明申報人姓名、地址的。 根據該決定,被認定不如實申報財產和收入者,按性質、程度分別處以譴責、警告、降職降銜等形式的紀律處分。對不如實申報者的紀律處分決定,須公開張貼在其工作所在的機關和單位,期限爲三個月。 防腐效果尚待觀察 決定要求每年最晚11月30日,各機關、單位應發放財產、收入申報表,申報人自收到財產申報表的10天內須進行申報,並將申報表交給負責幹部人事工作的部門。申報工作最晚須在12月31日完成。 該項政府決定頒佈後,胡志明市和河內等一些大城市陸續開始執行,但迄今各地方反響不大。由於該決定年初剛頒佈,且規定財產和收入申報的最後期限是年末,所以目前該決定實施的效果如何,尚未能顯現。 “國會代表大部分也都不是政府官員,所以這對於預防腐敗來說效果並不會太理想。真正重要的是政府高官的財產、收入申報何時落實。”本報記者的一位媒體同行阮英俊這樣評價說。 精彩推薦《國際先驅導報》博客:blog.sina.com.cn/m/xq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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