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強行拉人當精神病治 女事主共住院101天,法院判廣州某三甲醫院返還醫療費、賠償萬元精神損失及誤工費 本報訊(記者徐豔通訊員天法宣)未經本人或家屬同意,廣州某三甲醫院先後兩次將50多歲的張女士用救護車拉到醫院進行治療,並將其診斷爲精神病。張女士共住院101天,花費4萬多元醫藥費。 近日,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醫院無權強制收治精神病人,一審判決該院退還全部醫療費用並賠償張女士1萬元精神損失費,補償其住院期間的誤工費5800多元。 兩次被強行收治索賠15萬元 現年58歲的張女士訴稱,2005年4月11日她與廣州某門診部保健醫生髮生糾紛時,突然被四五名男子抓走,強制其入住廣州某三甲醫院,住院期間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家屬也無法陪護,直至5月31日方出院。2005年7月,她再次被該三甲醫院救護車強行拉往醫院治療,直至9月6日纔出院。張女士並指該三甲醫院醫生無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她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退還醫藥費,並賠償侵權損失和精神損失10萬元以及誤工費、護理費等5萬元。 該醫院答辯稱,他們是接到家屬撥打的120電話後纔將病人收治的,但是法院審理查明,醫院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這種說法,也無法提供病人或家屬簽字同意入院的證明。法院還查明,其中一個爲張女士進行診治的黃姓醫生在張女士兩次住院期間尚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甚至直至張女士起訴時仍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醫院的三位醫生對張女士的治療缺乏合法性。 醫院不得強制收治精神病人 據瞭解,作爲被告的醫院曾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但是張女士要求先確認醫院行爲是否合法,拒絕參與醫療事故鑑定。天河法院認爲,由於未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張女士是否有精神病法院無法得知,但是其兩次入院均被該院診斷爲情感性精神病(即躁狂症),是當作精神病人進行診治的。躁狂症屬精神病的一種,屬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的範圍。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該院的行爲違反了這一規定,也違反了《民法通則》。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返還4萬餘元醫療費,並賠償張女士精神損失費1萬元,誤工費5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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