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等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進行了修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最高賠償10%。
會議還聽取了關於城鄉規劃法草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認爲,這四部法律草案根據此前的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機動車撞行人擬按比例賠償
【現行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草案增加】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針對此次修改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表示,“在雙方都有過錯或者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麼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不夠具體。”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較好地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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