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路檢查非法車載無線電臺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凡在汽車上安裝使用無線電臺的單位和個人應具有並隨車攜帶市無委辦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臺執照》,電臺工作在市無委辦指配的頻率上,以備查驗。尚未具有車載電臺執照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務必於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無委辦補辦相關設臺手續。11月30日後,市無委辦和市公安局聯合上路檢查,市無委辦執法人員對車載電臺進行查驗,當事人應予以配合,凡屬違法電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阻礙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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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
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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