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8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楊明侖在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新修訂的律師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這一條從正面規定律師在庭上發表言論不受追究,但是律師發表言論也不能毫無限制,律師不能濫用這個權利。 楊明侖表示,上面一條從正面規定律師在庭上發表言論不受追究,但是律師發表言論也不能毫無限制,律師不能濫用這個權利,因此法律同時規定“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如果在法庭上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就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他表示,對於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如何保障行使自己的三個權利,即:一是閱卷權;二是會見權;三是調查取證權,目前對保障權利的實施還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也不是說沒有規定。他說,《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對於法官、檢察官、警察的義務,以及該負的責任、不應該有的行爲,都作了原則的規定,這裏就涉及不要妨礙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不能玩忽職守。刑法對於玩忽職守罪也作了相關規定。 楊明侖指出,律師法對於只是規定到權利,侵犯權利最後怎麼辦,律師法沒有作規定,應該由刑事方面等的法律予以規定。目前刑事訴訟法正在修改過程當中,也會考慮這些問題。(整理中國人大網新聞直播文字) (責任編輯: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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