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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 |
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重點對申訴難和執行難問題作了修改,關於執行程序,主要從四個方面解決目前的執行難問題。
姚紅介紹,一是強化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在這個方面,從修改決定來看主要體現四個方面:
1.增加規定了“立即執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訴法規定,執行員在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之日起,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實踐中,有的同志反映,發出執行通知以後,有的被執行人接到通知以後,就轉移隱匿財產,執行通知反而給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行爲提供了機會。所以這次增加了一款規定,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執行措施”。不一定非要先通知,然後才能執行。
2.增加財產報告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但是故意拖延不執行。爲了解決這個問題,這次修改決定第17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如果他提供虛假報告或者拒絕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和拘留,保證了執行。
3.加大了執行威懾機制。原來民訴法規定了一些促使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的措施,爲了促使當事人履行,這次規定了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徵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同時可以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通過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會上的監督來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4.提高了對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罰款數額。修改前的民訴法規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對個人的罰款爲一千元以下,對單位是三萬元以下。現在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提高到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第二個方面,規範執行行爲,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規定了執行異議。據瞭解當前執行難有一部分是因爲法院執行人員違法行爲造成的,爲了防止這種行爲發生,這次我們增加規定了執行異議。也就是說,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促使人民法院儘早地督促執行。規範執行行爲的第二個方面,增加規定了變更執行法院的制度。針對目前執行活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賦予了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對個別地區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確實屬實,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執行,也可以決定由其他法院執行。
第三個方面的執行措施,延長了申請執行的期間,以利於當事人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來民訴法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是法人的,規定是半年,涉及到個人的,執行期間是一年,執行期間很短。這樣使得被執行人存在僥倖,只要拖過這個期間,財產就不被執行。這次延長了執行期間,在決定第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兩年,而且申請執行的期間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四個方面,完善執行機構,加強執行工作。原來的民訴法規定,執行機構主要設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從現在的情況看,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擔負着一定的判決執行工作,另外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負責着對下級法院的管理和監督。爲了更好地促進執行工作的完成,這次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也就是說各級法院都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另外,原來民訴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現在修改爲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這樣更便於執行,使執行工作更順利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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