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和廣州市兩級物價部門日前聯合曝光了房地產業四大價格欺詐行爲,涉嫌以欺詐手段誘騙交易;明碼標價不規範;違反規定,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在價外收取名目繁多的律師費、公證費、配套設施費等費用。針對這些行爲,物價部門表示將加大查處力度,同時要求房地產商和中介機構要認真學習、執行有關規定。
在公衆對房地產市場的混亂局面批評頗多、房市越來越成爲敏感問題之際,廣東物價部門的上述舉動,是對消費者負責的盡職行爲,令人敬佩。但問題是,物價部門雖然信誓旦旦要加強查處,實際上對房市價格欺詐行爲更多的只有無奈,這種無奈更展示出當前我國價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毫無疑問,將消除房產商價格欺詐行爲的希望寄託在其“認真學習和執行”有關規定,是與虎謀皮之舉。在筆者看來,房產商和中介機構恰恰是認真學習了中國的規定並深知其中漏洞,才能推出花樣繁多的價格欺詐行爲而無所顧忌。我國現行《價格法》在第十四條對經營者的八種價格行爲予以明文禁止,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實施<價格法>辦法》,亦對有關價格欺詐行爲給予明確的禁止,但仔細對照可發現,廣東物價部門曝光的前述四種價格欺詐行爲,並不完全符合這些規定的範圍。再以違反明碼標價制度的行爲爲例,我國《價格法》僅規定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如此罰款數額,對於動輒數十億的房地產商來說是滄海一粟,談何威懾力!
我國《價格法》出臺於1997年底,那時候,一方面存在爲鼓勵市場調節機制而相對忽略政府價格調控的認識傾向,另一方面,價格法更多的是針對普通的、交易額較低的交易行爲,而沒有考慮十年後蓬勃發展的房地產市場和如此高價的房產交易。《價格法》實施十年後,中國市場經濟就其廣度、深度和複雜度而言,也絕非十年之前的情形可比。《價格法》通過之時的中國房地產市場甚至可用肅殺來形容,而今天的房地產市場卻近乎瘋狂,不僅投資額和年交易額都翻了數番,而且房地產市場甚至有賣方市場的跡象。可以想見,在此種情形下,房地產價格欺詐該有多少可能。
換個角度來看,近十年來,我國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對“價格”這一因素的作用也經歷了曲折的認識歷程,極端的時候,有人甚至迷信市場的作用,認爲政府基本不應干預價格。上述因素,都讓中國的價格問題變得異常複雜,反映到房產市場的價格方面,基於這一市場的單價和交易額巨大,一些問題就更容易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這些問題,由於法律不健全,物價部門在很多時候對百姓的呼聲也只是愛莫能助。從這個意義上講,立法機構應當從房地產市場價格行爲的混亂局面吸取教訓,儘快修改價格法,讓這部法律真正成爲保護公平市場秩序的“寶劍”。(陳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