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銷售人員李小姐爲了完成工作指標,撥打虛假電話達20多個小時,並且在上班時間撥打了83個私人電話,遂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李小姐認爲,單位應該支付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認爲她嚴重違紀,單位不應該負責。雙方將官司打到法庭,昨天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法院判決公司勝訴。 李小姐是英才華網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去年11月,她因爲在上班時間撥打了83個私人電話遭到公司解聘。李小姐認爲,公司應該支付她8萬餘元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 英才公司則稱,由於李小姐擔任電話銷售崗位的工作存在嚴重違紀表現,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其有權對李小姐作出辭退的處理決定,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院的調查,英才公司考覈管理制度規定電話銷售員平均每天通話總時長不低於150分鐘,客戶電話覆蓋率不低於75%,平均通話總時長不達標或電話覆蓋不達標的銷售人員,記重度違紀一次。同時,爲保證電話服務質量,公司對通話抽樣錄音,並定期對錄音抽樣檢查,如發現有人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每週累計時長超過1個小時或未達到標準打虛假電話者,按嚴重違紀處理,公司將依照《勞動合同》和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直接予以開除。 英才公司電話錄音顯示,兩週內李小姐撥打私人電話共計83個,時長爲4小時56分24秒;撥打虛假電話共計89個,時長爲15小時23分13秒。根據這些電話錄音顯示,李小姐存在多次撥打虛假電話的情況,同時存在上班時間內多次撥打私人電話,且通話內容與工作無關的事實。 市一中院認爲,李小姐作爲電話銷售人員,應按照該工作職責的要求履行勞動義務,其爲達到工作指標打虛假電話的行爲屬於嚴重失職及嚴重違紀行爲,不符合其作爲電話銷售人員的工作職責要求,也有違職業道德。英才公司有權對李小姐作出聘用終止的決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私錄員工通話是不是侵犯他人隱私呢?多名法律界人士在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單位明文規定單位電話不得私人使用,不能接聽或者撥打私人電話,這種情況下,單位安裝錄音設備不侵犯職員人身權利。如果單位對電話的使用沒有明確的限制,在職員不知情的情況下安裝電話錄音設備,則侵犯了職員的隱私權。(記者李婧通訊員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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