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報道『公司辭退我的真實原因是老板不喜歡我的體形。』日前在房山法院,被房山一公司辭退的劉女士對法官說。此前,公司稱劉女士違反公司著裝規定,將其解聘。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劉女士違反了著裝規定,裁決公司賠償劉女士一周的工資300餘元,並支付經濟補償金1050元。該公司隨後將劉女士訴至房山法院,稱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劉女士對法官說,公司沒有給她解聘通知書,而是單位的一名主管口頭告訴她的,這位主管當時說老板不喜歡她的體形,並說老板喜歡小巧玲瓏的體形,不喜歡人高馬大的體形。
招聘員工又不是選美,老板以自己對體形的好惡,來選擇職工去留,真是荒唐。說穿了,這是一種對女性就業的歧視。明年1月1日《就業促進法》就要實施了,很多法律條文將被細化為可操作性條款。個別企業對婦女權益的侵犯,將受到法律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