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華於2005年在昌平一小區購買了一套房產,他和開發商約定交房日期爲2006年。然而,張華辦理入住時,開發商未能交付房屋。此後,張華將該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房並支付違約賠償金。在該案件審理時,開發商辯稱,張華在收房時拒絕交納一些相關費用,因此開發商無法兌現房屋。 在以上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開發商發現,張華把以上經歷寫進了自己的博客,並在博客中宣稱,自己和多名業主一起收房,開發商不但不予交房,還進行惡意報復。在該博客上,衆多網友對張華予以支持,並認爲開發商在事件中存在問題。開發商認爲,張華的博客不但虛擬了“惡意報復”的內容,還隱瞞了自己拒交費用和要求退房的種種事實,致使開發商的名譽受到嚴重影響。因此,開發商又將張華起訴到法院,要求張華在全國性報刊上澄清事實,賠禮道歉,且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此案開庭時,張華起訴開發商的官司已了結,經法院調解,雙方的購房合同解除,開發商退還了張華房款並支付了違約金及補償費。據此,張華辯稱法院已確認開發商違約,自己並未侵犯對方的名譽權,也未影響其銷售。另外,博客屬於私人空間,內容雖寫到了自己與開發商的官司,但既無詆譭也沒有侮辱。 昌平法院認爲,張華在網絡博客中隱瞞自己要求退房的事實,把自己不能入住房屋的原因,歸結爲開發商對自己維權行爲的惡意報復,此行爲對網民進行誤導,致使開發商聲譽降低、名譽受損,故判決該業主以書面形式,在全國性報刊上公開向開發商賠禮道歉,同時駁回開發商的經濟賠償訴求。 (文中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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