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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9號 現公布《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於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 國 務 院 總 理 溫家寶 中央軍委主席 胡錦濤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等待空域通常劃設在導航臺上空;飛行活動頻繁的機場,可以在機場附近上空劃設。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於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 二、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范圍內,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第二項修改為:『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圍內,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三、附件二修改為: 飛行高度層配備標准示意圖
本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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