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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成都10月30日電(記者任硌)成都市一位88歲的老人楊某在城區一排洪河河堤散步時,不慎滑倒掉進河裏後搶救無效死亡,其兒子以其父親出事河段沒有安裝護欄爲由,將成都市河道管理處告上法庭。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河管處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故酌情認定其負30%的責任,判決其賠償楊某的醫療搶救費、死亡賠償金等1.7萬多元。 2006年10月19日早上,楊某外出散步,不小心跌進河中,其被隨後趕到的119消防員救上岸,但搶救無效死亡。後經鑑定死亡原因爲高處墜落致使呼吸、心跳驟停。 因楊某掉進河的一小段地方沒有安裝護欄,同年11月,其兒子先將成都河管處告上法庭,之後又追加市政工程設計院爲第二被告。 法院認爲,河管處作爲事發河道的管理者,應該以積極作爲的方式盡到謹慎的管理義務,對可能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查,若需要增加護欄或其他安全設施也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也可以通過宣傳、設置警示標誌等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但河管處對此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數米河段,既不安護欄也不設警示標誌,故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理應對楊某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而市政工程設計院根據有關規範設計事故發生地的河堤,在本案中並無過錯。而楊某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應當預見並控制自己行爲的危險性,其不慎跌入河道致死亡,自身也存在重大過失,故應承擔70%的主要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依照相關規定,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而管理瑕疵,是指構築物存在維護不周、保護不當、疏於修繕檢修等不完善的問題。如不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可認定管理或者維護有瑕疵,這種標準,是基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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