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10月21日簽署第510號令,公佈《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新華社10月31日受權將這一辦法全文發佈。
辦法共18條。公佈施行這一辦法是爲了規範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和發放。制定這一辦法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辦法規定,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本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向本人長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代爲。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由本人長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辦法規定,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在服役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服役期間居民身份證仍在有效期內的,不再換領新證,但應當向其所在團級以上單位登記備案。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從事有關社會活動,需要證明公民身份的,憑居民身份證證明;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卹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或者人民武裝警察身份的,憑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身份證件證明。
辦法還對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的登記備案、保密等方面工作作出了規定。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和發放,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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