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標誌着我國進入城鄉總體規劃新時代的法律——城鄉規劃法,10月28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這部法律是在總結原有的城市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 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針對當前城市和村鎮開發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規範內容包括城市、建制鎮、集鎮、村莊的規劃、建設及其佈局。 保障規劃制定科學合理 爲了防止一些地方脫離實際,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法律對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需遵循的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 城鄉規劃法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針對不同種類、不同層次規劃的具體情況,城鄉規劃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事權,分別負責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並明確了規劃的審批程序。 城鄉規劃需接受監督檢查 爲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城鄉規劃法用一章的篇幅,分別對規劃和建設的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以及各項監督措施作了明確規定。 城鄉規劃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法律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爲了方便羣衆監督,法律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衆查閱和監督。 避免隨意更改規劃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指出,城鄉規劃的嚴肅性體現在已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領導人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 爲了保證規劃的穩定性,糾正當前存在的規劃易隨地方政府負責人的變更而隨意修改的問題,城鄉規劃法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鄉規劃法規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衆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爲了使城鄉規劃儘量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城鄉規劃法特別對此作出了規定。 法律明確,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法律還規定,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完善相關法律責任 針對近年來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爲出現一些新特點,城鄉規劃法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加大處罰力度,嚴格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違法責任,並對違章建築的處理作出規定。 法律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還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爲了有效地遏制違章建築的建設,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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