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11月1日訊(通訊員嚴劍漪)客廳變成三間獨立房,餐廳、主臥室、書房又被分別變成六間獨立房,“二房東”付小姐轉眼間將承租的“三室兩廳”變成了“十間房”。而由於在“搬入十張大牀”進入小區時遭到保安阻止,付小姐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不得無理阻擾她及房客正常進入小區,並賠償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浦東新區法院一審沒有支持付小姐的訴訟請求,付小姐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這起滬上備受關注的羣租案就此落下帷幕。 “二房東”:物業的阻止行爲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物業憑什麼不讓我搬牀進去? 今年28歲的付小姐訴稱,2006年5月23日,她向產權人楊先生租賃了位於綠城小區內一套房屋,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爲兩年,房租爲每月2400元,租金每三個月以現金支付。雙方同時在合同中又約定了補充條款,其中有“甲方(楊先生)同意乙方(付小姐)分割出租(轉租)簽約之內的兩年”以及“若本條款與合同內的條款有衝突,應以本條款爲準”的內容。 “2006年5月23日,我將第一期三個月租金付給出租人楊先生,然後向物業申請對房屋進行裝修,物業也覈准了,發給我裝修進場證。”付小姐表示,但是令她沒有想到的是,6月18日房屋裝修完畢後,付小姐打算將十張大牀搬進小區時卻遭到保安的阻攔。“6月18日、6月28日我共計打了八次110,物業不允許我進小區,我只能向民警求助了。”付小姐在第一次庭審中向法庭提供了電話賬單的證據。付小姐說,6月28日在民警的幫助下,物業同意讓她進入小區,但民警走後,物業再次阻止她搬牀進入小區。 付小姐現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不得無理阻擾她及房客正常進入小區,並賠償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 物業公司:物業阻止付小姐的不是搬牀行爲,而是羣租行爲。 作爲被告的上海綠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並不認可范小姐的說法,物業公司提供了出租人楊先生本人出具的證明函,該證明函這樣寫:“租賃合同雖然約定付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現付小姐承租以後將房屋分割成10個小房間,分別出租給不同的個人,造成互不相識的人共同居住,而且存在很多的治安隱患。本人對付小姐這種違法行爲是絕對不認可的,要求恢復原有戶型和功能。” “所以付小姐的行爲違反了《上海綠城業主臨時公約》及《上海綠城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我們曾經向付小姐發出整改通知,但她沒有整改。至於原告認爲我們阻攔她,我們有異議。6月18日付小姐只提供了電話賬單,這隻能說明其報警,但並不能說明我們阻攔她。6月28日我們在警方協調下,同意她搬三張牀進來,而不是十張牀。付小姐的行爲違法了《臨時公約》,我們是基於《臨時公約》賦予我們的權利來進行管理,有何不妥?”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 一審判決:被告物業行使權利的方式並無不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浦東新區法院一審認爲,因原告付小姐存在擅自改變住宅實際功能和佈局的情況,未按照設計功能使用物業的分割轉租行爲,故被告物業公司作爲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現被告限制原告搬入傢俱的行爲其實質系對原告違反設計使用功能對物業進行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對此也予以認可,故系被告物業行使權利的行爲,該行使權利的方式並無不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付小姐隨即提起上訴,認爲一審判決混淆了物業公司非法阻擾付小姐合法使用承租房屋與付小姐使用房屋的方式是否恰當這兩個概念。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尊重社會公共利益,付小姐將承租的房屋分割轉租,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也違法《上海綠城住宅臨時公約》的約定,損害了綠城小區其他業主的權益,物業公司作爲物業管理企業,有責任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構成侵權,遂作出維持原判的裁決。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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