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時歸還6300元學雜費,畢業一年後小馬被學校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請,要求小馬歸還這筆錢。 原告物資學校稱,小馬在就讀期間欠學雜費6300元。2006年7月,小馬在領取畢業證書時,和學校簽訂了“分期還款承諾書”,承諾從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分期歸還所欠的學雜費,每期還款均打入學校發放的小馬名下的學生繳費卡賬戶。但學校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項。 小馬則辯稱,自己是幫困戶,就讀期間,學校的校長、學生科長均同意減免其學雜費,但直到畢業時,他才發現學校只減免了他一個學期的學雜費。對此他提出異議,但學校以欠費爲由,扣押了他的畢業證書。經交涉,學校同意發放畢業證書,但要他先寫欠條。在學校的脅迫下,他無奈寫下了欠條。他認爲學校違約在先,所以只同意支付一半學雜費即3150元。他聲稱,自己已分四期向其名下的繳費卡打進2500元,所以現在願意再支付650元。 學校提供的小馬名下的銀行卡明細對賬單顯示,該卡在2006年10月11日、10月15日、11月1日分別打入500元,在2007年2月6日打入了1000元,但4筆款項均在打入一兩天後,即被現金支出,並未劃入學校賬號內。小馬稱已支付2500元與事實不符。 法院認爲,小馬拖欠學校學雜費的事實,有其書寫的欠款憑證、分期還款承諾書爲憑,其理應按承諾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小馬稱學校同意減免學雜費,以及“欠款憑證”和“分期還款承諾書”系在脅迫下書寫,但其對此均未提供相應證據。最後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馬支付物資學校學雜費6300元。 (通訊員董燕靜記者江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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